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88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九八六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院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铭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九八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