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5654号之一
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西工业区印刷城(玉林市创成纸品加工有限公司房屋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718362152。
法定代表人:李叶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敏,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江口里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226524075。
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
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为3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健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贵海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