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灵山县新圩镇***泥构件厂、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1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新圩镇***泥构件厂,经营场所: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独树村委会二队17号(秦福善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21MA5P1UHH35。
经营者:秦厚贵,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独树村委会居民。
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江口里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226524075。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新圩镇***泥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72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84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2、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08元给申请执行人;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院(2021)桂072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依法执行,因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未能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远   廷
审 判 员  施       崇
审 判 员  刘   少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诒恒书记员秦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