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农、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1执2447号
申请执行人:**农,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
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江口里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226524075。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农与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运输费用59830元及逾期支付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尚欠费用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所有欠款为止)给申请执行人;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65元给申请执行人;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依法执行,因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未能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远   廷
审 判 员  施       崇
审 判 员  刘   少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诒恒书记员劳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