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港市达运莱园林绿化工程队、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21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达运莱园林绿化工程队,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747980529U(1-1)。 负责人:**,该工程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江口里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2265240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港市达运莱园林绿化工程队与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生效的(2021)桂0721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即:1、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达运莱园林绿化工程队工程款33034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0345.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7172元;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致同意:1、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达运莱园林绿化工程队工程款33034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0345.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71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2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本案义务;2、本案执行费4963元由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达运莱园林绿化工程队同意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721执1153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训著 审 判 员 施 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