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02民初8651号 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西工业区印刷城(玉林市创成纸品加工有限公司房屋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7183621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江口里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2265240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坚,广西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艺广告公司”)诉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创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艺广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创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品艺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宝创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承揽工程款358122.75元;2、判令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给原告;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结欠原告的承揽工程款358122.75元,具体欠款事实如下:1、2019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鼎●万商汇灯箱广告、户外宣传栏、自由贸易区标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南梧高速公路玉林××路交叉口西北侧的中鼎●万商汇灯箱广告、户外宣传栏、自由贸易区标识等项目进行承揽安装,合同总价为330000元等事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承揽工程安装义务,交付承揽工程成果,经结算,实际价款为304236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开具结算发票,请求被告付款,经多次催款,被告于2020年1月19日支付款项100000元,现结欠该笔款项204236元。2、2019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鼎●双创新城I期精神堡垒发光字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路××期精神堡垒发光字等项目进行承揽安装,合同总价为132712元等事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承揽业务并交付承揽工程成果,经结算,实际价款为132712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开具结算发票,请求被告付款,经多次催款,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结欠该笔款项132712元。3、2020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玖珑府示范区包装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广西××十里工业区××道××售楼中心示范区包装工程项目进行承揽安装,合同总价为187304元等事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承揽业务并交付承揽工程成果,经结算,实际价款为93209元。之后,经多次催款,被告于2020年5月至9月期间分3笔共计支付款项72034.25元,现结欠该笔款项21174.75元。2021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对涉案款项无异议,被告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支付6万元给原告,余下款项在每月30日前付款6万元;被告违反任何一项约定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因被告违反约定,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等事项。但是,签订协议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宝创建设公司辩称,欠工程款358122.75元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合同约定不应支持,对于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由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因被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中鼎●万商汇灯箱广告、户外宣传栏、自由贸易区标识采购合同》、《中鼎●双创新城Ι期精神堡垒发光字采购合同》、《**●玖珑府示范区包装承包合同》等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义务,原告向被告追讨未果后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桂0902民初565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5日自行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一、甲(指原告品艺广告公司)、乙(指宝创建设公司)双方对(2021)桂0902民初5654号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涉案承揽工程款358122.75元无异议。二、1.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乙方支付60000元给甲方;2.剩余的款项,乙方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8122.75元。三、甲方已支付的(2021)桂0902民初5654号案件受理费33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11元,财产保全投保费1450元、律师费9000元,合计16097元,由乙方承担,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甲方。四、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撤回案件的起诉,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五、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承揽工程款支付的任何一项条款,全部诚联工程款均视为逾期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违约金,以结欠的全部承揽工程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逾期付款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六、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维护权益,就本协议项下的承揽工程支付事宜起诉至法院的,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投保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品艺公司以与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后被告宝创建设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遂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宝创建设公司在庭审中对欠付原告工程款358122.75元无异议。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债务,委托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并签订《委托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为7000元,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已向原告开具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履行签订的《中鼎●万商汇灯箱广告、户外宣传栏、自由贸易区标识采购合同》、《中鼎●双创新城Ι期精神堡垒发光字采购合同》、《**●玖珑府示范区包装承包合同》等合同而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原告品艺广告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宝创建设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358122.75元,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实,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8122.7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因被告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原告维护权益,就本协议项下的承揽工程支付事宜起诉至法院的,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投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债务,已委托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并签订《委托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为7000元且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已向原告开具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该律师收费符合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58122.75元给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给原告玉林市品艺广告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777元,减半收取计3388元,财产保全费2311元,合计56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宝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