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540号
原告:西安东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大唐西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东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唐西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收取计352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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