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初1524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魏成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蒲杰,男,自由职业,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刘赟诉被告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损失及返工费用37593.4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唯一住房重新装修期间2个月房租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原告刘赟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城XX号楼XX室的产权毛坯租赁给杨某某,由杨某某推荐,与被告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出租方/承租方/施工方,三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装饰装修工程由承租方杨某某监管,装修施工方代表为郭蒲杰,装修完成后房屋由被告直接交付承租方杨某某使用,在此情况下,原告与被告2016年5月5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工程完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工程总价款为37000元,保修期限为5年。2018年之前,原告刘赟长期在外地工作,按装饰装修合同约定,通过网络转账方式支付了装修工程费用,房屋的实际装修验收细节与使用均由杨某某与被告沟通决定,装修完成后杨某某拍摄一组没有细节的装修后照片给原告。2018年4月26日,因房屋承租方杨某某拖欠房租违约(已另案起诉),原告收回该房屋才初次发现房屋装修有很多装修施工工程不合格和材料偷工减料问题(见房屋装修问题及经济损失列表),原告就该问题多次致电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魏成用,魏成用开始回复,该装修合同只是杨某某借用他的公司资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他会与杨某某沟通解决相关问题,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后期再次电话联系魏成用,其态度恶劣,不与原告沟通,让原告处理,之后便不在与原告进行沟通。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该工程在2016年6月份完工后,按照约定交付给杨某某使用,杨某某使用时也没有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提的五年质保期是三方约定,是在杨某某承租期间,如果杨某某不承租,我们只质保一年,质保期现已过期,不属于被告的责任范围,现在杨某某是否承租被告并不知情,原告所说的偷工减料并不属实,被告严格按照预算和材料清算施工的,并且我们在交付时,原告并未提出工程和材料问题。
经审理查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巷XX城XX号楼XX室为原告所有,2016年5月5日,原告与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巷XX城XX号楼XX室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全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工期天数为45工作日。工程总价款为叁万柒仟元整。乙方应认真按照约定的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随时检查检验,并未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单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验收单,乙方配合甲方验收,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的,视为验收已被确认,双方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期限为五年等。同日,原告(甲方)与杨某某(乙方)及施工方(丙方)代表郭蒲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0508室房屋出租给杨某某,租赁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共计3年,月租金为2300元整,租赁期间逐年在年总租金基础上浮5%,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000元整,定金冲减首次租金。租金按半年一次结算,由乙方于租赁期间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分别按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于2016年6月20日将该房屋交付于乙方使用。如有逾期,丙方代甲方赔付乙方违约金5000元整。该房屋装修由甲方代表人或委托人杨某某监管,甲方支付相应装修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即可交付乙方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装修款301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预算表》,对装修项目名称及单价、材料工艺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将装修好的房屋直接交付给杨某某,并由杨某某进行验收。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左右向杨某某交付了房屋。原告在2018年4月26日将杨某某承租的房屋收回,自行居住,居住后发现房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与被告进行过多次沟通,但均未果。
原告向本院提供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证明被告未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庭审中,原告申请对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小区XX号楼XX室的装修工程和材料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正衡评报字【2020】第109号子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一、刘赟拥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巷XX小区XX号楼XX室的涉案装修工程材料损失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本报告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使用有效。原告对该鉴定报告予以认可,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质证。
上述事实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支付宝电子回单、照片、评估报告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为涉案房屋装修项目的保修期为五年,现保修期未过,原告房屋即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材料损失为14550元,被告应该承担该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返工费6000元及租赁费8000元,其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约定的质保期为杨某某租赁期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赟装修材料损失14550元。
二、驳回原告刘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40元,由被告陕西土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原告负担64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俱艳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