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某某,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155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桁、**(实习),均系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茸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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