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8B***15A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5928760B。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9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5932962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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