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8B***15A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5928760B。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9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5932962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