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三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22729.0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1月13日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西安XX支行扣划回案款934356.04元并发还于申请人,申请人出具了收条。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东******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