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秉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执89号
申请人:四川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3Q2R。
委托代理人:扎西龙布,四川省木里县人。
被执行人:重庆秉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P8W56W。法定代表人:王辉平。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秉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80000元。2021年5月7日立案后,承办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我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网络银行、车辆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秉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联系人邹维江取得联系,邹维江表示愿意与四川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每月给付1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兑现,一直未履行;2021年9月1日我院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后,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日,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金额为183.34元;2021年9月28日,我院终本约谈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扎西龙布,申请人表示冻结金额太少不用划拨,对法院的执行程序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将重庆秉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辉平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8日,我院召开合议庭合议一致意见,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终结(2021)川3422执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9日,承办人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2执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亚布旦珠
审判员 刘  忠
审判员 张 继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阿约发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