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5909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栗邑村庙河*组,公民身份号码6101141983********。
委托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杨居村杨*组,公民身份号码6101141981********。
被告西安西域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号丰泰大厦*楼*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42828552Y。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79号鼎正中央领郡16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11307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域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路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72元,剩余972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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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