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才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1357号
原告:沈昌文,男,生于1988年10月7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柑子槽还建小区2A二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W7A9F。
法定代表人:谭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91年4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沈昌文诉被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昌文、被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8月13日,原告沈昌文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昌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昌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沈昌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