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才勇、***等与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534号
原告:***,男,土家族,生于1991年4月25日,住恩施市。
原告:***,男,土家族,生于1980年1月21日,住恩施市。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4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柑子槽还建小区2A二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W7A9F。
法定代表人:谭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86年8月15日,住。
原告***、***、***诉被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陪审员龙安桃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