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422号 原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柑子槽还建小区2A二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W7A9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56号城市广场第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7371544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聚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肖 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