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思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鉴定,影响到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亚君
审判员 马 莹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燕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