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4110号
原告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鲁思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国有,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莉,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章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利,系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梅,系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陕040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陕04民终22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告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陕***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谦
人民陪审员 李治国
人民陪审员 张亚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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