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执保560号
原告:胡建新,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恩施州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代表。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胡建新诉被告***、被告*红梅、被告恩施州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恩施州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告胡建新申请解除对被告恩施州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2010000000081099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恩施州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2010000000081099账号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