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9215)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417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
负责人:仲浩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飞,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
法定代表人:仲伟华。
第三人:何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拖欠原告为第三人装修房屋的工程款11万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952元);2、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在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3、第三人在拖欠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装修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加盟装修技师。2019年6月3日,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第三人签订《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三人何婷将位于XX城XX号XX号XX单元XX室住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并部分包料,工程款为13万元,工期60天。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承接后因不能自己施工,将该装修工程承揽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仍按第三人与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合同执行。后,原告依约施工并完成装修工程,第三人验收了该工程并入住房屋。经了解,第三人已将绝大部分装修款支付给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但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仅支付原告2万元,剩余11万元经催要未果。
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第三人何婷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装饰装修的工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号XX号XX单元XX室,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呼延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  咪
20210112241761980070222XXXXXXXXXXXXXXXXXX9161011264191610113726275943198705102021060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