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03民初第267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 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日升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日升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交付可正常使用并美观可靠的三联动门;2.要求被告尽快维修不合格的墙体漆面;3.要求被告赔偿延误装修工期违约金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1、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3月26日签订装修合同,项目地址:碑林区XX村XX巷XX广场XX号楼XX室。2022年4月1日开始水电进场,合同约定水电进场后75个工作日内,装修公司完成所承担的所有项目,但是至今墙体屋顶漆面、三联动门等主要部件仍然有问题,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入住合同签订时,原告在装修公司展厅选的装修材料,而在装修过程中告知原告选中的材料停产、无货、或者是厂商不和装修公司合作等理由无法提供。由此原告有理由怀疑装修公司在材料上弄虚作假,但是已付款也无法决绝。装修期间原告付款都是严格按照被告通知并完成的,从未拖欠,在2022年5月付了全款的95%,付款后的两个月装修工作基本停滞,由于基本已付全款,原告心里不踏实怕被骗了。在7月初电话联系被告的设计师、工程部经理、总负责人催促工期但是都是石沉大海,直到8月底被告才安排工程师安装室内门和厨房阳台柜子,安装过程中发现次卧木门泡水无法安装、客卧当联动门无法固定,所有门的安装工作只能完成70%。9月初地板铺设后,为了尽快完成装修工作,原告要求在门没到场的情况下,先安装卫生间**,但是被告要求付尾款才能安装。在这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原告为了能尽快完成装修工作,在2002年9月26日付清所有的尾款。至此装修款已全部付清,但被告仍然拖了近一个月才安装**。付清尾款后15天,次卧门到场并安装,固定三联动门时发现缺少材料,导致一个门脱落,另外一个门无法联动像门帘一样前后晃动幅度很大,装修公司回复属于正常现象且是按照合同提供的三联动门,如需正常使用必须加600元材料费,如不付材料费只能有螺丝固定,原告认为已付清所有装修款项,此项是三联动门的质量问题,被告在收完所有款项后再次要求追加费用的举措极不合理。三联动门是上挂式,质量很重,多次推拉晃动后有掉下来砸到人的风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日升装饰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分支机构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第三分公司)作为乙方于2022年3月26日签订《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日升第三分公司承包原告**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村XX巷XX广场XX号楼XX室房屋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并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期为从水电材料进场起算75个工作日,本合同工程造价为47800元。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一、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付另一方违约金20%元;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四、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本条第三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五、关于停工:F、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预算规定中的材料。G、乙方提供伪劣、淘汰装饰材料……I、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J、经双方协商同意复工,则责任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停工期间的损失,按停工天数以合同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按停工时间、合同工期自动顺延。 另查,据原告自述,日升第三分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进场至2022年10月27日装修完工退场,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均完工,但三联动门存在质量问题,日升第三分公司至今未修缮。据原告提交的装修微信群(佳业广场2606施工群)内容显示:该微信群于2022年3月30日成立,同日日升第三分公司工作人员称“恭***开工大吉”“……这是上海日升客户心连心工程施工跟踪报道服务群,主要是关于设计施工过程当中相关问题,第一时间共享、沟通和协商……”同日,日升第三分公司工作人员在群内提供打款账户,原告**分多次向日升第三分公司提供打款账户支付装修款共计57280元。因日升第三分公司工期拖延,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在群内询问“这个群里,装修进度我找谁?”“工期是75天,从3月30水电交底到现在差不多100天了,除去中间确认材料的时间,也应该完工了吧。”2022年10月15日,因三联动门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将门细节图片发至群内并询问“有一扇门推一半,扇面卡扣掉了。”“在这个位置应该最少一个定位器。”日升第三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这个不需要定位器,需要的是两个门之间的连接器。” 再查,西安日升装修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设立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该分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注销。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日升第三分公司签订《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内容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支付装修款,日升第三分公司应按约定提供装修服务,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日升第三分公司存在延期交付及三联动门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需支付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据此,原告**要求赔偿延误装修工期违约金20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西安日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2022年9月16日注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西安日升装饰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随前款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悦 书 记 员  韩珂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