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990号
申请人: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75291878X。
法定代表人:伍贤辉,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学府路东段南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800144R。
法定代表人:钱荣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颐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86PL4X。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宋振强,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颐淄置业有限公司、宋振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与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颐淄置业有限公司、宋振强、***的银行存款34171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颐淄置业有限公司、宋振强、***的银行存34171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新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