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94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学府路东段南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800144R
法定代表人:钱荣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辉,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王绍丰,男,现住桓台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诉被告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绍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边国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