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409号之一
原告: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陈,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夏康。
被告:四川红祥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曾成强。
被告:成都市俞文忆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敏。
被告: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
原告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四川红祥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俞文忆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