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3民初2129号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
法定代表人:代政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跃成,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善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鹤邦鼎。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善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对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9元(免交)。
审判员 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