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善雄慈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3民初2129号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

法定代表人:代政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跃成,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善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鹤邦鼎。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善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对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9元(免交)。

审判员  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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