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铁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3民初773号
原告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代政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2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挺,男,生于1964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铁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62号1栋2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铁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56元,减半收取3328元,由原告四川慧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