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571号
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座19楼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7435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8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