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9235号
原告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华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黎一搏,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一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青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