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04号
原告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5元,由原告河南宏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大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