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6执恢43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颍上县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97891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审 判 员 王 丁 磊
书 记 员 朱 冬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