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1民初2937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203W。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
被告:驻马店众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9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56579E。
法定代表人:苏小伟。
原告***与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众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郑康乐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邢洋洋
书 记 员 闫豪杰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