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执保27号
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咸阳丽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咸阳丽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4民初8-3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25日在原保全案件(2020)陕04执保35号下对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522010100100013955账户以********.42元为限继续予以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26280516.4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案申请续行保全财产已保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执保27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于2022年7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