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26民初4439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2006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路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株洲铭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202MA4PW9Y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国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家山沙塘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QF70A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铭凯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国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9日以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807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