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1民初2381号
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94036349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路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路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