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1民初2381号 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94036349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路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路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