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6民初340号 原告: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三星村委会深西村经济社的牛古坑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676056725G。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务:总经理助理、销售部经理。 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94036349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计3511元,由原告海南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