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3民初3241号
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甘棠观音山与扁山之间。
法定代表人:杨秀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钢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沙湖路口芙蓉花园B区A型A座。
法定代表人:华某1。
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韶关市柏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