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2437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红,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沙湖路口芙蓉花园**A型**。
法定代表人:华杰。
被告:***,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6元,共计68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艺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惠仪
书 记 员 陈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