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1219号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景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景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景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景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景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