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60号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航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75840Y。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21951544。
法定代表人:程东东。
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71963Y。
法定代表人:赵生伟。
被申请人: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春市伟峰.彩宇新城第****信用代码:91220000081932765A。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申请人: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中里**楼****码:91110107784805324R。
法定代表人:夏明。
被申请人:李大正,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申请人:李大直,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李岩,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夏明,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黄敏,女,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李大正、李大直、李岩、夏明、黄敏,第三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李大正、李大直、李岩、夏明、黄敏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或股权等事项,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保全金额应以诉讼标的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李大正、李大直、李岩、夏明、黄敏银行存款54673816.6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万俊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 超
书 记 员 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