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60号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航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75840Y。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21951544。

法定代表人:程东东。

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71963Y。

法定代表人:赵生伟。

被申请人: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春市伟峰.彩宇新城第****信用代码:91220000081932765A。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申请人: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中里**楼****码:91110107784805324R。

法定代表人:夏明。

被申请人:李大正,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申请人:李大直,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李岩,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夏明,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黄敏,女,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李大正、李大直、李岩、夏明、黄敏,第三人国网河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李大正、李大直、李岩、夏明、黄敏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或股权等事项,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保全金额应以诉讼标的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君华兴科技有限公司、李大正、李大直、李岩、夏明、黄敏银行存款54673816.6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万俊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 超

书 记 员  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