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1391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677号。
法定代表人:刘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氐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伟锋彩宇新城第11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春市全安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全安二期工程四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邵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夏飔聪,女,汉族,1991年2月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全安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夏飔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于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邸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