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伟峰.彩宇新城第11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邵然,技术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伟璇(***之女),1996年8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36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圣诺尔公司上诉称:因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故圣诺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圣诺尔公司的上诉,***的委托代理人崔伟璇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圣诺尔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圣诺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圣诺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吉林省圣诺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学芹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