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207民初925号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明。
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险峰,董事长。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6元,减半收取计5828元,由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文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志仙
书 记 员 郭宇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