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然建设有限公司

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与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3399号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3号楼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南、青铜西路西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蒋柏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浩然,男,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沙,女,员工,住。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浩然、陈利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然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标识系统制作与安装质保金76809.4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41.6元(以76809.4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郑州百荣世贸商城1区标识系统制作与安装合同(二标段)》,合同金额为2251989,实际结算金额为1536189.15元。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发票已开具。被告累计支付合同款1459379.69元。该项目保修期已过,被告应支付保修金76809.46元。经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另外,北京上然国际标识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5日变更为上然建设有限公司。
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于2015年4月27日与上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郑州百荣世贸商城1区标识系统制作与安装合同(二标段)》一份,工程结算为2017年6月10日,质保期为两年。被告认为按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约定,需要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被告才会支付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原告应向被告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单》,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的任何资料,无法安排相关资金支付。被告认为应驳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诉讼费的请求,请原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被告目前资金紧张,会按照内部支付节点,支付相关质保金款项。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2015年4月23日,北京上然国际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郑州百荣世贸商城1区标识系统制作与安装合同(二标段)》,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郑州百荣世贸商城1区标识系统制作与安装工程(二标段),地点位于郑州市××与××交叉口西北角;合同金额为2251989元;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及乙方提供履约保函后,并书面确认接收施工现场后的10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预付款,甲方指定的所有标识加工完成并到达现场后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已加工完成的标识价款的50%,甲方指定的所有标识安装完成后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已安装完成的标识价款的80%,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经甲、乙双方确认结算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两年保修期期满后30日内将剩余保修金经结算后无息返还给乙方。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2年、保修工作完成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无息付清全部剩余质量保修金。
合同约定的工程于2017年6月10日完工结算,质保期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为1536189.15元,被告已累计支付合同款1459379.69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项目保修期已过,被告还剩质保金76809.46元未支付。被告称经物业公司签字或盖章后同意退还质保金。
另查明,北京上然国际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上然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郑州百荣世贸商城1区标识系统制作与安装合同(二标段)》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同约定的工程于2017年6月10日完工结算,质保期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计算,质保期两年已过,被告现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有质量问题或有其他不符合退还质保金的情形,被告仅以未走物业公司内部流程为由不支付质保金,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76809.46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76809.46元;
二、驳回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