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9011号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3号楼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然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85号101室A**。
法定代表人:田睿,董事长。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