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7378号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元,由上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