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29524号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上然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