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然建设有限公司

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4778号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3号楼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27号。 负责人:***,行长。 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