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5465号
原告: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系辽宁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住所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杨柏欣。
原告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