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2805号
原告:李有恒,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66岁,汉族,号码342901195206236413,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风,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61603(2-6)
法定代表人:李海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延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贵池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办事处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486487110A(1-1)
法定代表人:田海洋,该储备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船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工程科技(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69982134K
法定代表人:陈华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向向,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0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928254L
法定代表人:谭慧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126874
法定代表人:乔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胜,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罗克特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兴卫村89号1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21339425
法定代表人:山卫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李有恒诉被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安徽贵池国家粮食储备库、中粮工程科技(郑州)有限公司、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罗克特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有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有恒负担。
审 判 长 胡建平
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
人民陪审员 李凤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琴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