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21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文利,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柏欣,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上列当事人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2021)辽0106民初1212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设计费xx元、迟延履行金、受理费xx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经被十多件案件多次冻结;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档案信息;5、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档案信息;6、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7、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121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姚伟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菁华